(2015)岚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卢光菊与陈常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岚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卢光菊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常尼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5.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27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6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25.1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〇八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日下:本院执行的卢光菊与陈常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