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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发聪与俞宝珠、俞宝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刘发聪,女,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古敏,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宝珠,女,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俞宝珍,女,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陶天珍,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聪诉被告俞宝珠、俞宝珍、陶天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发聪承担。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瀚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