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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中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2015)文中刑执字第480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本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刑执字第480号罪犯陶本佳,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在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文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本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文山监狱于2015年2月提出对罪犯陶本佳减刑1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本佳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曾于2011、2012、2013共获减刑3年4个月。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改造中获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改积1次。本院认为:罪犯陶本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本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文审判员  洪振声审判员  岑绍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大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