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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凤祥路。委托代理人:唐飞,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4569号龙园B区1号楼2单元101室。因申请人山东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产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本固邦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165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毁等。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礼翔审判员  田雅君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