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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杭州添辉服饰有限公司与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添辉服饰有限公司,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21号原告杭州添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1511室。法定代表人吴锋伟。委托代理人黄水平,该公司员工。被告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353号。法定代表人陈乐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添辉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添辉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添辉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杭州添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