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洛宁县东宋镇东宋村六组。被告: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龙鳞路桥南端西100米。法定代表人:薛凤华,总经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43岁,孟津县城关镇寺河南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孙某某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2月14日冻结了被告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2015年2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洛阳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红武审 判 员 李志远代理审判员 裴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