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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富豪、孙宪武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富豪,孙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刑初字第003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富豪,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孙宪武,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富豪、孙宪武犯抢劫罪,被告人孙富豪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富豪、孙宪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1、2014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宪武伙同孙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张某某(在逃)预谋抢劫作案,遂窜至临潼区人民西路巨王家具城西侧巷子口,张某某、孙某上前将被害人张某甲拉倒在地,孙宪武抢走张某甲提包,包内装有白色三星GT-S6352型手机一部,人民币十余元及化妆品若干。作案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所抢手机价值336元。破案后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2、2014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富豪伙同孙某、高某(另案)预谋抢劫作案,遂窜至临潼区文化西路金牌保健品店门前,孙富豪上前抢被害人曹某某肩上挎包,孙某、高某围住曹某某,将曹某某拉倒,三人用脚踢、踏曹某某,孙富豪在包内翻出���民币1000元,孙某将掉在地上的蓝色VIVO牌X3型直板触屏手机抢走,作案后三人逃离现场。后孙某、孙富豪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巳挥霍。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2645元。3、2014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富豪伙同孙宪武伙同孙某、任某某、张某某预谋抢劫作案,遂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芷阳湖路口,孙宪武下车去商店买烟,其余四人驾车靠近被害人薛某,张某某下车从后面搂住薛某脖子,孙富豪抢包、任某某抢手机,得手后三人又将薛某往车上拉,因发现一男子出现,即上车逃离现场。被抢粉色挎包内装有人民币二十余元、银行卡、化妆品等物,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614元。4、2014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富豪伙同孙某、任某某、张某某预谋抢劫作案。遂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路与人民路十字西南角,任某某望风,孙富豪将被害人张某乙推到,孙某抢走张某乙手提包,包内装有人民币150余元。二、盗窃罪1、2014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富豪伙同孙某、任某某、张某某,经预谋,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姜寨路北段,孙富豪、任某某用石头将停放在姜寨北路下西街新村路边的陕DK68**奥迪车驾驶室玻璃砸开,孙某、任某某、张某某进入车内,盗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破案后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7589元。2、2014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孙富豪伙同孙某、张某某经预谋,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姜寨路北段,发现一辆车号为陕A666**银灰色古利自由舰小车,张某某用石头将陕A666**小车驾驶室玻璃砸开,孙某进入车内,发现车钥匙后,孙某驾车拉着孙富豪、张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汽车追回并发还被告人。经鉴定,被盗窃车辆的价值31430元。上述事实,被���人孙富豪、孙宪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嫌疑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富豪、孙宪武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被告人孙富豪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富豪、孙宪武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孙富豪、孙宪武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富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孙富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至2029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宪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非法所得孙富豪5429元、孙宪武1644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