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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杜卿、杜有忠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卿,杜有忠,裘秋英,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7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金炎坤被申请人杜卿。被申请人杜有忠。被申请人裘秋英。被申请人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塘路39号8幢。法定代表人:杨林泉被申请人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杜有忠被申请人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大洋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杜有忠被申请人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28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萍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卿、杜有忠、裘秋英、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卿、杜有忠、裘秋英、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卿、杜有忠、裘秋英、浙江神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