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西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诉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商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的工程款1945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