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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2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04年2月开始在东莞市黄江永盛街27号一楼经营温馨成人用品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自2008年5月开始,黄某在该店销售顶级伟哥等假药。2014年9月2日17时许,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缴获假药顶级伟哥3盒(经鉴定为假药)。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书,证人吴某的证言,赃物药品,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04年2月开始在XX一楼经营XX成人用品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自2008年5月开始,黄某在该店销售顶级伟哥等假药。2014年9月2日17时许,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缴获假药顶级伟哥3盒(经鉴定,该3盒顶级伟哥属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证人吴某的证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检验委托书、关于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送检“顶级伟哥”样品检验结果的函,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某的量刑问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的范围内作出,符合本案的事实,有理有据,被告人黄某对该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坚审 判 员  叶毓秀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