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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丁文学、任国兴、林玉芬、曹振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文学,任国兴,林玉芬,曹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被执行人丁文学,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任国兴,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林玉芬,女,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曹振水,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振水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曹振水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中的各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