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陈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汪某某,女,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向原告张某某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收费通知单,因原告张某某收到本院收费通知单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祯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任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