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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1号 原告廖言炳与被告艾宏伟、艾宏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言炳,艾宏伟,艾宏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1-1号原告廖言炳,男,汉族,天门市人。被告艾宏伟,男,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被告艾宏威,男,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磊,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言炳与被告艾宏伟、艾宏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言炳,被告艾宏伟、艾宏威及委托代理人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廖言炳与被告艾宏伟、艾宏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国华审 判 员  钱家胜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