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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佳琦、陈海锋与陈海锋、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琦,陈海锋,裘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81号原告王佳琦,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5组19户。委托代理人朱林波。被告陈海锋,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欢潭居民组非农1组1号。被告裘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琦诉被告陈海锋、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佳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锋、裘小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佳琦撤回对陈海锋、裘小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王佳琦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