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伍长清与周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伍长清;周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伍长清,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荣,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伍长清与被执行人周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伍长清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湘元代理审判员 陈俊代理审判员 邹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