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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春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海英,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43.62元,减半收取5671.81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红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露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