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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志新与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358号原告陈志新,居民。被告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邵勇,该公司副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新与被告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新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新负担。审判员  韩顾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蔡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