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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为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XXX号(以下简称江平路),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三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乳山三村)及徐汇区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桂林西街),两处轮流居住,2009年9月起被告搬至桂林西街居住,并在桂林西街与江平路两处居住,因被告在江苏开有公司,故经常居住在江平路,而原告居住在昆明,在乳山三村居住一年不会超过十几天,故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户籍地所在法院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表示,对被告所述其户籍地、登记结婚后及2009年9月起居住情况无异议,但据原告了解,被告现仍在上海工作、居住,原告只是偶尔出差住在昆明,乳山三村就是原告的居住地及户籍地,故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被告的户籍地为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XXX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为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XXX号,双方均确认2009年9月起被告已离开乳山三村,原告主张被告现仍在上海工作、居住,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无法确认被告在本区有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