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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岩某、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张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腊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男,生于1986年6月20日,布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17日,基诺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居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12时许,侦查人员在小磨高速公路尚勇收费站路边开展公开查缉工作时,在被告人张某某、岩某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内查获疑似枪支三支。经查,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一支为张某某所有,一支为岩某所有;在该车后排座位坐垫下查获的一支疑似枪支为岩某所有。经鉴定,被告人岩某所持有的两支枪支、被告人张某某所持有的一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处以被告人岩某刑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范围处以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岩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12时许,勐腊县公安局尚勇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勐腊县小磨高等级公路尚勇收费站路边开展公开查缉工作时,在对云KE40**号黑色大众小轿车进行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车内的被告人张某某、岩某形迹可疑,遂对该车进行重点检查,并该车内查获疑似枪支三支。经查,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的两支疑似枪支,其中一支为被告人张某某所持有,另一支为被告人岩某所持有;从该车后排座位坐垫下查获的一支疑似枪支为被告人岩某所持有。经检验,被告人岩某所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被告人张某某所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岩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波某某、李某、岩某甲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枪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二支,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正常管理活动,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查获的自制火药枪三支,铁砂、子弹、启火、火药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家明代理审判员  刀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依旺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