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庄其广、被告高德兰、被告庄国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庄其广;高德兰;庄国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5718-9,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远。委托代理人申汉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平,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其广,男,住南京市。被告高德兰,女,住南京市。被告庄国宇,男,住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庄其广、高德兰、庄国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邢珊珊见习书记员 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