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马强与阆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强,男,回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马强因与被申请人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阆中市人民法院(2008)阆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谢 佐审判员 陈红卫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