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明水与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水,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水。被执行人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丙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明水与被执行人天津卓达华夏颐园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不服判决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武执字第160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财产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表示此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6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