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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文涛与赵永成、李晓云、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高文涛,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盛桥镇板桥村板桥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建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成,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新疆阜康市土墩子农场驻乌鲁木齐30号1楼2单元502号阿勒泰路。被告李晓云,女,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赵永成。被告李蓉,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上河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涛诉被告赵永成、李晓云、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5年2月3日前缴纳诉讼费人民币328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高文涛诉被告赵永成、李晓云、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