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4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刘晔与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晔;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590号原告刘晔诉被告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1995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刘晔查阅和复制;二、被告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1995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供原告刘晔查阅。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权利义务,权利人刘晔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信鑫工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车辆、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刘晔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