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余俊与唐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俊,唐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332-5号申请执行人余俊。被执行人唐艾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唐艾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唐艾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艾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唐艾明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