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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洪嬉先诉魏小琴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嬉先(HONGHEESUN),*出生,韩国国籍,现住***。委托代理人张君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小琴,*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秀琴,*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原审被告李哲文,*出生,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址不详。(身份证号:***X)上诉人洪嬉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嬉先以案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嬉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嬉先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83.50元,准予上诉人洪嬉先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芝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