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玉英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光泽县,组织机构代码:77960356-8。法定代表人焦菊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玉英,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人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偿权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英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的理赔款35343.89元。申请人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焦菊希亲属傅长云所有的位于光泽县镇岭路商业城1#2层2-25号店面(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1021**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玉英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的理赔款35343.89元;二、查封傅长云所有的位于光泽县镇岭路商业城1#2层2-25号店面(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102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