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作新与余成智、丁素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作新,余成智,丁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陈作新.被执行人余成智。被执行人丁素英。本院在执行陈作新与余成智、丁素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成智、丁素英已全部履行了(2014)浚民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