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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亿博石化有限公司与杭州江昊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亿博石化有限公司,杭州江昊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亿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碶星中路2号209-6室。法定代表人李晓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飞波、徐坚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江昊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义桥村。法定代表人傅江良,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亿博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江昊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北仑亿博石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江昊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北仑亿博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宁波市北仑亿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琴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