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24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涵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