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异字第00027��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金成、李虎和张家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王全成,张家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异字第00027号案外人高金云,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虎,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全成,居民。被执行人张家齐,居民。本院在执行王金成、李虎和张家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金云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高金云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张家齐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8月在新沂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有一处房产,位于新沂市怡景雅居5号楼5单元501室房屋归案外人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案外人偿还。2012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12)新双民诉保字第0106、0107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只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事实上房产已属案外人所有。法院查封存在错误,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经审查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被执行人张家齐分多次向申请执行人王金成、李虎借款共计22.8万元。因被执行人拒不还款而成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为此出具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为此申请强制执行。诉前,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2)新双民诉保字第0106、0107号民事裁定,将案外人、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怡景雅居5号楼5单元501室房屋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8月11日在新沂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新沂市怡景雅居5号楼5单元501室房屋归案外人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案外人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不能用案外人的财产进行偿还。法���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错误,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以上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本院(2012)新双民诉保字第0106、0107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涉案房屋系案外人高金云、被执行人张家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案外人所有,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高金云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雅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