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孔芳与吴子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芳,吴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孔芳。被执行人吴子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子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子洪向孔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子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子洪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子洪所有的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