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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孔芳与吴子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芳,吴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孔芳。被执行人吴子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子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子洪向孔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子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子洪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子洪所有的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