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毛某甲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甲,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天武,系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荀某某,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甲,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甲、郑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某甲、郑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鹏举、被告人毛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天武及被告人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日,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等人把自家饲养的羊赶到郑某某种的8垧玉米地进行放牧,将郑某某所种的8垧玉米苗吃掉。案发后,将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查获归案。郑某某所种的玉米损失,经物价部门鉴定为143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有异议,认为不是故意将羊赶到杜某甲耕种的玉米地里放牧,是在放牧过程中,没有看住羊,羊进地把玉米苗吃掉。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的辩护人王天武认为,本案被害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直接故意不明显,非亲历亲为的极端毁坏行为;本案侵犯的对象是非法的财物;被告人在本案的行为系偶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案情,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等人把自家饲养的羊赶到村东北草甸子放牧时,羊群进入到杜某甲耕种的8垧玉米地,将杜某甲所种的8垧玉米苗吃掉。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被查获归案。杜某甲所种的玉米损失,经物价部门鉴定为14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杜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被害人杜某甲撤回对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的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2014年开春时,杜某甲领两个人在草原上开垦种地,村民们找到草原管理站,被草原管理站制止了。后来,她们又偷着种玉米了。2014年农历五月节那天5时30分许,他在甸子上放羊,羊进杜某甲、郑某某家的玉米地吃玉米苗了,他看见后就把羊赶了出来。郑某某过来就把羊圈起来不让走,当时,还有刘某某、陈某某、丁某甲、王某、魏某某、张某甲、荀某某、毛某乙、毛某丙家的羊。后来村长、书记和派出所警察来了,他们才把羊赶回家。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4年开春,郑某某家的杜某甲在草原上开垦地,被村民和草原管理站制止了。不知道什么时间种的地,2014年五月节那天早上六七点钟,他在家把羊往甸子上赶,大约七点钟左右,他把羊群赶到甸子上,他上厕所了,等他回来时,看见羊就进郑某某家的玉米地了,他就往出赶羊,被郑某某发现了。3、被告人荀某某的供述,郑某某在他们四方屯东北甸子上私自开垦了15垧地,在他们村羊倌的阻拦下,只种了8垧地。2014年五月节那天7时30分许,他在东北甸子上放羊,他没有看住羊,羊就进郑某某家开垦的地里,他就往出赶羊,被郑某某发现了。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郑某某私自把他们屯东北的甸子开垦了15垧,种了8垧的玉米。2014年五月节那天8时许,他到屯北甸子放羊,狗把羊冲进郑某某玉米地六七只,他就往出赶羊。这时,郑某某就过来了,不让他走。过来一会儿,派出所和村上来人,才让他把羊赶回家。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4年五月节那天早上5时许,他起来放羊,6时许,他把羊赶到甸子上郑某某家地边放羊,由于没看住羊,进郑某某家玉米地三四只羊,吃了几颗玉米苗,他就把羊赶出来。后来,郑某某过来把羊圈到一起,不让他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4年6月2日早上5时20分许,他去他们屯北面的甸子上放羊,狗把六七只羊冲到郑某某家的玉米地里,吃了几颗玉米苗,郑某某过来就不让了。7、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2014年五月节那天早上6时40分许,他到他们屯东北甸子郑某某家玉米地边上放羊,没有看住羊,有五六只羊进郑某某家的玉米地,他就赶紧把羊赶出来。后来,郑某某突然带人来把他家的羊圈住不让走,说羊吃玉米苗了,郑某某又找来村委会和派出所的人。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4年五月节那天早上4点多钟,他去北甸子放羊,有五六只羊进郑某某家玉米地边,他就往出赶羊。这时,郑某某就来了。当时有12家在甸子上放羊,他没看见别人家羊进郑某某家的玉米地。9、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郑某某是她丈夫(没有登记),2014年6月2日早上6时许,郑某某和她四叔杜平去地里趟地,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郑某某给她打电话说羊倌全在地里放羊,她和她二姐杜秀荣在骑摩托车到地里的途中就打电话报警了。这8垧玉米地,是她家2010年开垦的8垧地,种五年了,都是她种的。2014年投资化肥10000元、买玉米种子5500元、播的玉米种子3000元。10、证人郑某某证实,2014年6月2日早上6时许,他和杜平开着四轮车去地里趟地,看见地里有羊,看见毛某甲、毛海申,刘某某、陈某某、丁奎、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辉在他家地里放羊,他就打电话报警了。这8垧玉米地,是他5年前在甸子上开,今年,他种的玉米,化肥是10000元、玉米种子5500元、雇人干活7100元。11、证人施某某证实,他在长岭县草原工作站工作,2014年4月24日,四方村的边书记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屯的草原被翻种了,然后他就去四方村了。他们到四方村那块甸子上看见有拖拉机在翻地,没等他们到拖拉机跟前时,那两台拖拉机就走了。他们在甸子上看见了郑某某的妻子,郑某某的妻子承认是她家翻的地,当时,他们就告诉郑某某的妻子这块甸子不允许耕种,郑某某的妻子就说不种了。他们让郑某某的妻子和他们到村委会配合调查,郑某某的妻子没有去村委会。2010年四方村委会在村里下过通知,通知村民这块甸子的性质是草原,不允许耕种,耕种是违法行为。这块甸子2008年在草原工作站就备案了。12、证人李某某证实,2006年12月20日,他和于某某承包腰坨子乡四方村四方屯北侧的甸子,当时承包费是43000元,与村委会签的合同,还有村委会代表的签字。2009年于某某就退出了,他当时给于某某50000元钱,现在这块草原属于他自己承包。2010年他就听说这块甸子被别人翻种过,他到甸子上去过,但都没看见翻种的人。他不认识郑某某。13、证人边某某证实,他是腰坨子乡两宝山村的党支部书记,他们位于腰坨子乡两宝山村四方屯大广高速北侧的地块上有面积大约90公顷的草原,2007年1月1日村上把这块草原发包给李某某、于某某了,这块地是盐碱化草原。村上的老百姓放牧一般都在这块草原上放牧。郑某某把其中有15垧改变成了耕地,有8垧地被耕种成玉米了,2014年6月2日,8垧地的玉米苗被羊给吃了。这8垧地郑某某开垦成耕地大概有四年左右。14、证人丁某乙证实,他是腰坨子乡两宝山村的村长,他们村位于大广高速北侧有90垧盐碱化草原,于2007年1月1日卖给李某某和于某某,当时,合同里规定的非常清楚,不允许将草原改变使用用途。郑某某未经李某某、于某某及相关部门的允许,私自在草原内开垦8垧地改为耕地,并种植了玉米。2014年6月2日,8垧地的玉米苗被羊吃了。这8垧地是郑某某在4年前开垦的,种过绿豆、糜子,去年和今年种的玉米。郑某某在草原上开垦耕地,他和村书记边某某都制止过,但郑某某不听他们的。15、证人杜某(曾用名杜平)证实,郑某某是他侄女女婿。2014年6月2日上午,他和郑某某到四方村的北甸子耕地,看见地里有一群羊在地里吃苞米苗,郑某某就把羊圈起来不让走,过了一会儿,四方村的村长丁某乙和书记边某某就来了,之后,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16、证人毛某丁证实,2014年6月2日早上4时许,他到他们屯子东北甸子上放羊,大约9时许,他看见腰坨子乡派出所的警车开到甸子的北侧,听说是他们村的养羊户在放羊时把郑某某种的玉米苗吃了。17、证人张某乙证实,2013年郑某某就在草原上开垦耕地了,具体什么时间开垦的她不清楚。18、证人郑伟证实,2011年春天,郑某某雇他家拖拉机翻地,每垧地600元,大概10多垧地,位置在四方村北边的甸子上。2014年郑某某又找他翻地,他当时翻了三垄,大约五六百米,村里老百姓就来阻拦,不让他给郑某某翻地,然后他就走了。19、长岭县草原工作站证明证实,腰坨子乡两宝山村四方屯大广高速北侧地块,其中四至为:东至村开荒地,西至耕地,南至大广高速、耕地,北至太阳村开荒地,面积90公顷。该地块为盐碱化草原。20、草原位置图证实,该草原的位置情况。21、村委会记录证实,部分荒山、荒地、草原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优先包给本村村民,发包款全部用于解决村民上交油路款。22、合同书证实,腰坨子乡两宝山村村委会将本村四方屯北侧的盐碱化草原90公顷于2007年1月1日承包给李某某、于某某,承包费为43000元,承包期为50年,承包人可开展草原改良及人工种草,不能耕种。23、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监督结论书证实,云生10玉米种子80袋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600元,艳阳天牌硫酸钾肥60袋(每袋100斤装)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700元。24、户籍证明证实,八名被告人出生的时间。25、赔偿协议证实,毛某甲等八名被告人于2015年2月13日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被害人请求对八名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26、收据证实,毛某甲等八名被告人于2015年2月13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王某、荀某某、魏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丁某甲、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荀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雅 双人民陪审员 鲁 艳 华人民陪审员 赵 丽 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丹(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