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执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王友昌与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昌,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2799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昌。委托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启扣,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忠。申请执行人王友昌与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春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忠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忠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卞文斌执行员 陈德平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