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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东云与李会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云,李会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008号原告王东云。被告李会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云与被告李会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云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会洪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王东云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云撤回对被告李会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东云承担。审判员  王殿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