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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与董军、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90560585-6。负责人:吴良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军,男,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70号电子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69226076-9。法定代表人:叶郑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军、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军、绵阳千益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