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会巧与郏县渣元乡小卢寨村委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郏县渣元乡小卢寨村委会,陈会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渣元乡小卢寨村委会,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陈平军,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会巧,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上诉人郏县渣元乡小卢寨村委会(以下简称小卢寨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陈会巧合同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小卢寨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小卢寨村委会送达了开庭传票,小卢寨村委会在未向法庭申明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郏县渣元乡小卢寨村委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王绍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璐娜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