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6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黄瑞等申请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滨,黄瑞,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688-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黄瑞,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头道街13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晓滨、黄瑞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190000元,未执行标的2190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0)香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