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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明申请执行王凤格、孙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王凤格,孙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汉族,33岁。被执行人王凤格,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孙丹霞,女,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杨明与被执行人王凤格、孙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4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凤格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凤格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