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栾洋诉丁艳锋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栾XX,女,29岁。被告:丁XX,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栾XX与被告丁XX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自愿给付财产变价款,现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X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栾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俪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