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薛文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薛文杰,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张星海,职务经理。原告薛文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商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文杰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2766元、鉴定费6000元、拆解费3000元、拖车费3500元、交通费9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5元,合计121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文杰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商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