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王俊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现住广西柳州市胜利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左崖,代区长被执行人王俊,男,1949年12月9日生,现住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二村12栋1单元102号。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王俊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柳北征补决字(2014)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