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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代观权、代勇相与谢立攀等3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观权,代勇相,谢立攀,何含笑,何昭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代观权,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代勇相,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谢立攀,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何含笑,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何昭湖,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代观权与被执行人谢立攀、何含笑、何昭湖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代观权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代观权已实现债权16488.75元,尚有21586.75元未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