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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易斌与苏州工业园区左岸明珠酒店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左岸明珠酒店有限公司,易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左岸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8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斌。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左岸明珠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辖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左岸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诉争工程是由上诉人前股东徐宗兴发包给被上诉人的,徐宗兴户籍地在苏州市高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左岸明珠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王君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