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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二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掖市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掖市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二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荣达,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郊。法定代表人钱寿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仑,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律义,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掖市云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鹏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威德公司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振华及委托代理人杨灿、孙荣达,被上诉人云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仑、张律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46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维德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代理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