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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其港与邱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港,邱庆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421号原告:王其港,农民。被告:邱庆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港诉被告邱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港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其港以已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