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连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连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84号罪犯赵连国。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以(2013)临罗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赵连国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连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连国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连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