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保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保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兰考县城关镇中原路**号。委托代理人朱珈宜,女,1978年8月21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翟保厂,男,1962年1月5日生。原告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翟保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