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高攀与李永青、李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高攀,李永青,李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尹高攀,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李永青,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吉春,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尹高攀与被执行人李永青、李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永青、李吉春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李永青、李吉春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永青、李吉春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爱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