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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申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虹与王佰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虹,王佰达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9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虹,女,汉族,司机,住甘肃省临洮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佰达,男,汉族,司机,住甘肃省临洮县。再审申请人王虹因与被申请人王佰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虹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公,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佰达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2003年6月,王虹与王佰达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19日,双方发生矛盾后王佰达离家至今。王虹与王佰达同居期间,双方与王虹母亲王汉云、王虹与其前夫所生男孩王一辉在王虹家共同生活,王佰达长期从事车辆运输及出租车营运工作,其对家庭生活和孩子的抚养有一定付出,理应取得适当的经济补偿。本案争议房屋的修建发生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当适当予以分割。甘J391**号出租车原登记在王佰达名下,2012年12月5日,王虹与王佰达对该出租车的出资、所有权、经营权、经营收入分配及经营费用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并自愿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故根据双方约定该车应为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王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军(代)